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、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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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人日报11月12日讯:近日,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前党委委员、副行长周清玉因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。

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清玉有期徒刑十四年,处罚金五百万元;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处罚金二十万元。

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罚金五百二十万元,并将查封、扣押的违法所得财物追缴上缴国库。

法院审理查明,2013年至2023年,周清玉利用其职务便利,为企业和个人在融资、项目承揽和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,直接或间接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743万元。

离职后,他利用职权影响,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,非法收取人民币100万元。

法院认定,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

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未掌握的事实,并有立功表现,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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